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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练车出事故驾校担责

浏览 64次 发布时间 2015/06/25
学员练车出事故驾校担责 身边的事儿 2014年6月22日17时30分,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妻子武某和儿子,从鲁山县城去某中学。途中,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该县某驾校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小型轿车相撞,致武某受伤,后被送往鲁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双方均负同等责任,李某的妻子武某无责任。驾校的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但是之后对于赔偿事宜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武某便诉至法院,要求驾校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结果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武某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77.73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驾校车辆与武某乘坐的两轮摩托相撞致武某受伤,驾校学员在学习驾驶时有教练随车指导,教练与学员之间具有一定的支配关系,学员在进行驾驶操作时一定程度上受教练的支配,故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时教练也有责任。由于发生侵权时教练受雇于驾校,且属于职务行为,所以驾校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