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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不幸身亡 家属将约酒者告上法庭

浏览 92次 发布时间 2015/01/23
酒后骑摩托撞路边花槽   根据惠阳法院的调查,皆出生于1984年的何某某和翟某某是好友。去年3月20日0时左右,应何某某的邀请,翟某某到惠阳淡水某酒吧喝酒,当日凌晨5时45分骑摩托车碰撞路边花槽而死亡。   司法鉴定显示,翟某某血检结果的酒精含量为217 .70毫克/100毫升,属于严重醉驾。   翟某某的父亲认为,每个公民都知道驾驶机动车不得喝酒,何某某明知翟某某驾驶摩托车还让其喝酒,未尽到应尽的合理保护义务,对翟某某醉驾死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严重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死者父亲考虑到何某某邀请其儿子前去喝酒,还是朋友关系,本想和解了事,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但何的态度让原告不能接受。翟父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某赔偿损失34.9万元。   “酒后无证驾驶身亡,成年人应对自己负责”   何某某辩称自己打了电话但没叫翟某某过来,更没劝他喝酒,是翟某某自己说要过来才随后答应,更没有劝酒,喝完后翟某某要求买酒,被自己劝阻,之后二人一起去吃消夜。知道翟某某女友叫他去惠州接她后,何曾劝他不要去,翟也答应了。消夜结束后,何某某被朋友接走时,还嘱咐翟某某不要去接女友,作为朋友已尽到关心之道,他对翟的离去也很痛心,但这一切不幸只能由何自己承担。   经惠阳法院查明,被告提供证人卢某胜、陈某燕、赖某华、吴某忠的书面证言,陈述翟某某在酒吧只喝了2杯多啤酒,何某某劝阻其去惠州接女友。   惠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笔录及被告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被告已提醒翟某某不要去接女朋友,翟某某也已答应不去。翟某某作为已近30岁的成年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对于原告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支持原告的赔偿主张。但鉴于两原告老年失子令人同情,酌定被告给予两原告10 0 0元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