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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打桌球争吵 警察鸣枪被打两男子被判

浏览 95次 发布时间 2015/01/30
26岁的史某和32岁的菲某均是四川彝族人,2014年初,两人先后来沙雅县某乡分别给当地的两家农户打工管理棉花。乡里有一家商店,里面有各种小商品,并摆放了台球桌等娱乐设施,乡里的小青年和外地打工的年轻人都喜欢聚集在该商店内打台球切磋技艺。当然,史某、菲某也不例外,2014年5月26日下午,两人相约干完农活后来该店内切磋球技,就在两人正在打台球时,王明也来打台球,史某、菲某要求与王明比输赢,并约定谁输了给对方买一提啤酒。第一局王明赢了,但史某、菲某未遵守约定买一提啤酒,只是把自己手中现有的一瓶给王明喝,王明让史某、菲某补齐剩下的啤酒,史某、菲某不愿再出钱买。于是双方开始争吵,史某、菲某就动手打了王明,店主看到顾客打架,就赶紧打电话报警并送王明到医院医治。   乡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派民警王某、达某和协警米某到现场处理。就在民警调查王明被打伤事件时,要求涉案人员史某、菲某和王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史某、菲某拒不配合,围攻、推搡民警,经多次劝阻,鸣枪示警仍无效,办案民警当即抓捕。在抓捕过程中,史某将协警米某右腿咬伤,用砖块将民警达某头部砸伤;菲某将民警王某左臂咬伤。   2014年6月1日,王某、达某、米某损伤程度经鉴定均为轻微伤。2014年12月8日,受伤民警王某与菲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亲属已积极赔偿王某损失5000元。受伤民警王某表示谅解菲某对其身体伤害的行为。受伤民警达某、协警米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表示对史某伤害其身体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4年12月12日,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以史某、菲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某、菲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史某、菲某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