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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局长开车当司机,也能沾沾官气,受贿500多万

浏览 82次 发布时间 2014/06/17
烟草局长司机受贿50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烟草局计划购买郑州市东区新办公楼时,利用自己身为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的司机,与郑某某有密切关系的便利,最终促成郑某某在局长经理办公会上,拍板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温哥华大厦。 被告人陈某、祁某在明知王某某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和郑某某之间的密切关系,积极撺掇枫华置业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局的房产交易,在交易成功后获取枫华公司500万元巨额贿款,并将贿款3人分赃。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7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刑。二审予以维持。 解读 该案例在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以及构成本罪共犯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指导价值。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审判实践中,认定该罪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关系密切,关键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非权力性影响力,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获取不当利益。另外,非密切关系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