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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得病成植物人 男子去法院上诉离婚

浏览 60次 发布时间 2014/12/23
法院指出,虽然林姓夫妻有难以维持婚姻的原因,但错不在病妻,何况妻子还被送到赡养院,与亲生儿女分离,丈夫无权提离婚。   林姓夫妻从学生时期相恋,结婚17年,育有一双子女;2006年吴姓妇人罹患急性弥漫性脑炎成了植物人。   林说,8年来他一边工作、一边照顾病妻,还要养两个小孩,身心俱疲,无法再负荷。前年,他聘请外籍看护照顾妻子,他发现看护不但尽责,也费心照料他的小孩,让他在人生绝望之际看到希望,决定重新规划人生。   林称许多遇到相同状况的夫妻“一到三年就提离婚了”,而他为了等待奇迹,一直坚持至今;但妻子几乎不可能痊愈,夫妻有名无实。林向法官承诺,如果妻子的财产用光了,他和子女仍会负担她一切开销。   吴妇的程序监理人赖淑玲则表示,吴妇无生活自理能力,丈夫是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但林却想规避义务。赖指出,社会上有很多人都与伴侣终身相守,而林却在妻子意识昏迷时使外籍看护怀孕、要另组家庭,违背道义。   赖淑玲强调,婚姻不是儿戏,除了感情与性生活外,还有对彼此终生扶持的承诺和法定义务。   法官审理认为林提离婚除了“身心疲乏”外,也坦承和看护产生情愫、生了女儿,认定他背离忠贞。看护现仍居留台湾,但应受照顾的妻子已被迁出林家。   夫妻其中一人因罹重病,照顾者不堪负荷而诉请离婚,过去也曾有判准的例子;“民法”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恶疾”,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基隆市一名张姓植物人多年来须专人照料,仰赖呼吸器维生,妻子诉请离婚获准。基隆地院认为张的病症对夫妻共同生活已构成障碍。   本案中林姓男子“外遇”外籍看护,且看护还产下女婴,士林地院认为夫妻间虽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但病妻并无“过失”;林在婚姻中有过失责任,无权提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