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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担心临盆嫂子被打扰 小伙竟将人刺成重伤

浏览 69次 发布时间 2015/01/16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19时许,陈某酒后到霞浦县长春镇祖厝村何某某家中,与打牌的陈某涛等人发生争吵,并借着酒劲吵闹、用力捶打桌子。在家门口持小刀削指甲的何某某因担心吓到即将临盆的嫂子,上前制止,并与陈某发生口角。   为此,陈某殴打何某某,并掐住其脖子,双方发生扭打。此间,何某某用手中的小刀刺中陈某腹部,致其腹腔贯通伤、胃贯通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2014年8月25日,何某某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何某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8261元人民币,并获得陈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当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何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可减轻何某某的法律责任。   此外,辩护人关于何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与法律,不予采纳;关于何某某具有投案自首及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陈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予何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