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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车压死了自己

浏览 72次 发布时间 2015/06/05
身边的事儿 2014年10月8日,唐河县的司机薛某驾驶货车沿239省道行驶,其间发现车辆出现问题,便停下检修。因薛某未做好安全措施,致使检修中出现溜车,薛某被轧于车下,当场死亡。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家属认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应包括本车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因此薛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拒绝赔偿。 “自己”轧死自己,交强险应否赔偿呢?对此,双方始终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 结果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保 险公司赔偿薛某家属相关经济损失12.2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唐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薛某家属12.2万元。 法理解说 主审法官表示,薛某离开货车检修车辆时,相对于该货车其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故薛某此时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 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第三人迅速弥补损失,且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这里的第三人应当包括被保险人薛某。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薛某家属相关经济损失。